1 废铁
1.1废铁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.0%。优质废铁的硫含量(质量分数)和磷含量(质量分数)分别不大于0.070%和 0.40%。普通废钢、 合金废铁的硫含量(质量分数)和磷含量(质量分数)分别不大于 0.12%和 1.00%。高炉添加料的含铁量应不小于65.0 %。
1.2废铁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铁和非熔炼用废铁。
1.2.1 熔炼用废铁
1.2.1.1熔炼用废铁按质量和形状分类,如表1规定。

1.2.1.2铁屑冷压块的密度不小于3000Kg/m3。在运输和卸货时,散落的铁屑量不大于批重的 5%,压块满足脱离性试验。
1.2.1.3经供需双方协议,也可供应表1规定以外种类和尺寸的废铁。
1.2.2 非熔炼用废铁
非熔炼用废铁不再分类,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。
2废钢
2.1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.0%,硫含量均不大于0.050%。
2.2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: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.30%、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.30%、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.30%。除锰、硅以外,其他残余元素含量总和(质量分数)不大于0.60%。
2.3废钢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钢和非熔炼用废钢。
2.3.1熔炼用废钢
2.3.1.1熔炉用废钢按其外形尺寸和单件重量分为5个型号,如表2 规定。
表 2 熔炼用废钢分类

2.3.1.2各类型废钢尺寸的正偏差应不大于10%。
2.3.1.3熔炼用废钢按其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废钢、低合金废钢、 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。非合金废钢、低合金废钢参照GB/T13304的规定。
2.3.1.4熔炼用合金废钢按化学成分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为6 个钢类 46 个钢组,见附录 B。
2.3.2 非熔炼用废钢不再分类,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。
3技术要求
3.1废钢铁必须分类。
3.2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寸不大于1500 mm,单件重量不大于1500kg。
3.3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,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10%。
3.4废钢铁内不应混有铁合金、有害物;非合金废钢、低合金废钢不应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;合金废钢内不应混有非合金废钢、低合金废钢和废铁。废铁内不应混有废钢。
3.5废钢铁表面和器件、打包件内部不应存在泥块、水泥、粘砂、油污以及珐琅等。
3.6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。禁止混有两端封闭的管状物、封闭器皿等物品。禁止混有橡胶和塑料制品。
3.7废钢铁中不应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。如有,则必须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。各种形状的容器罐筒等应全部从轴向割开。机械部件容器发动机、齿轮箱等应清除易燃品和润滑剂的残余物。
3.8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过GB5085.3 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。
3.9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过GB5085.1 中鉴别标准值即pH值不小于12.5或不大于2.0的夹杂物。
3.10废钢铁中禁止混有多氯联苯含量超过GB13015 控制标准值的有害物。
3.11钢铁中曾经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、管道及其碎片,必须清洗干净。进口废钢铁必须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、管道及其碎片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。
3.12废钢铁中不应混有下列有害物:
医药废物、废药品、医疗临床废物;
农药和除草剂废物、含木材防腐剂废物;
废乳化剂、有机溶剂废物;
精蒸镏残渣、焚烧处置残渣;
感光材料废物;
铍、六价铬、砷、硒、镉、碲、锑、汞、铊、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;
含氟、氰、酚化合物的废物;
石棉废物;
厨房废物、卫生间废物等。
3.13废钢铁中禁止夹杂放射性废物。 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:
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0.46μ Sv/h
废钢铁的α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,不能超过0.04Bq/cm2;
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,不能超过0.4Bq/cm2;
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过GB16487.6的规定。
3.14废钢铁各检验批中非金属夹杂物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的总重量,不应超过该检验批重量的千分之五。
3.15废旧武器由供方作技术性的安全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3.16非熔炼用废钢铁使用后,其制品的性能指标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,且不应对公众人身安全、财产、环保等造成隐患或危害。